一般常見的旅遊糾紛
出遊中發生旅遊糾紛,是一件令人掃興的事,實際上,只要行前多加注意,有些糾紛就能避免。
一般常見的旅遊申訴可以區分為違規與態度兩方面。如果是導遊或領隊未依發展觀光條例、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等等法令規定善盡應盡義務,或是任意更動行程、違反旅遊契約,那就是違規。在此部份,只要有明確事證,觀光局就可依法執行公權力,給予法令規定之處罰。如果是言行舉止等等服務態度問題,此一部份較難認定。因此,如該旅行社為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,則會先透過品保協會協調,品保協調不成或非品保會員,則由觀光局出面協調。但因此類案件屬於民法性質,因此公權力無法介入。
一般較常出現的旅遊糾紛包括:
(1)領隊、導遊服務品質不佳或態度惡劣,遇到此情況可先請領隊和與導遊溝通,若沒有改善,再請領隊和當地合作的旅行社業者協調、改派其他導遊,即使無法改善通常也可依其情節輕重爭取到部分退費或補償。
(2)業者自行變更日期或行程,如果旅行社這時沒有馬上通知消費者,必須賠償消費者全部旅遊費用作為違約金;若有通知,則視通知日期距離出發日期的長短依比例賠償。
(3)消費者在旅遊中若發現餐宿、交通、旅程、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不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卻沒有依約辦理時,可請求賠償差額2倍的違約金。
(4)消費者在出發前取消行程的退費糾紛,如果是消費者個人因素無法前往,如果是出發前1日才通知,除了業者已墊支的行政規費外,仍會被扣除50%的費用,若於出發前31日就通知,則僅會被扣除10%。
(1)領隊、導遊服務品質不佳或態度惡劣,遇到此情況可先請領隊和與導遊溝通,若沒有改善,再請領隊和當地合作的旅行社業者協調、改派其他導遊,即使無法改善通常也可依其情節輕重爭取到部分退費或補償。
(2)業者自行變更日期或行程,如果旅行社這時沒有馬上通知消費者,必須賠償消費者全部旅遊費用作為違約金;若有通知,則視通知日期距離出發日期的長短依比例賠償。
(3)消費者在旅遊中若發現餐宿、交通、旅程、觀光點及遊覽項目等不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卻沒有依約辦理時,可請求賠償差額2倍的違約金。
(4)消費者在出發前取消行程的退費糾紛,如果是消費者個人因素無法前往,如果是出發前1日才通知,除了業者已墊支的行政規費外,仍會被扣除50%的費用,若於出發前31日就通知,則僅會被扣除1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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